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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农村村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案(诉保险公司)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担任其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且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对其自有的京NAT125号“科雷傲”牌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其中,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险赔偿限额为:机动车损失保险268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元、不计免赔率、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期限均为2011731日零时至201273024时,原告已交付了保费。该合同合法有效。

  20111123日原告驾驶着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中致一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朝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与死者刘俊江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一次性赔偿死者刘俊江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已经向xxx的家属按协议的数额支付了赔偿金。这一事实也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京公交(朝)认字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以及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可以证明。

  被告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协议,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已经依调解协议书先行赔付了受害人家属,被告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足额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有法定的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主体资格,受害人家属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数额及相关证据也已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予采信,原告与受害人家属在交管部门的人民调解委会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并非原告与受害人家属私下协议达成,并未损害被告的利益。北京市朝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作出调解协议书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原告也已经照此履行了赔偿义务,支付了赔偿款,朝阳区交警支队对此也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并且具体确定,现原告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支付赔偿款,法庭对此应予支持。被告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全额赔付,现原告为配合被告内部管理的需要,将交管部门核实过的证据材料又再次作为证据予以提交,被告无权,法庭也不应准许其再对赔偿数额及相关证据提出异议,主张权利。

  三、基于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义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商业保险,双方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对于原告的赔偿金损失,被告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不足的部分,再由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予以补齐。

  四、原告主张的具体赔偿金数额为334102.6元,符合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1、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为:

  (1)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应赔付原告人民31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此项主张在保险合同中有约定。

  (2)医疗费用2322.6元,系实际发生的数额。

  (3)财产损失21780元,此项损失,系原告修车的费用,被告当时已经对车损情况进行了确认。

  2、对于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数额均应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计算。

  此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受害人死者xxx系朝阳区xxx村人,死前工作单位配件厂,同时系朝阳区xxx村养殖专业户,仅养殖观赏鱼的年纯收入就在30-40万元,因此死者既属城镇职工、又系养殖户,对于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数额均应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计算。按2011年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原告应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死者xxx家属的各项费用为:死亡赔偿金:658060;精神抚恤金: 10万元;被抚养人(死者父亲xxx)生活费父21984*5=109920元;丧葬费28032元;医疗费用2322.6元。

按城镇居民标准支付赔偿款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是遵循司法实践,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和认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最新各地方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且主张的数额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律师:何峤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