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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批捕,2010年4月20日移送到法院审理。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嫌疑人朱某某、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律师办案中,得知实际案情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系某省交通厅副总、某工程总指挥。2008年12月6日,被告人朱某按工作职责的要求,在拨付某标段国道公路部分建设工程款300万元时,扣留了其中的45万元作为工程检收时的质保金;当日,被告人朱某某没有将该45万元钱存入工程指挥部帐户,而是以自己的名字存入招商银行并购买了短期理财产品用于赚取利息;2009年2月至2009年5月下旬,被告人朱某某将该款挪用到其与他人合伙承包的某一基建工程中,用于获取更多的利益。2009年7月2日,嫌疑人朱某某将该45万元质保金支付给公路工程施工人曲某。2009年9月朱某某挪用公款一事被举报,检察院因此立案侦查。
律师的辩护意见为:朱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虽然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从本案事实看,被告人朱某某挪用的公款数额虽然较大,但于本案案发前已经自动全部归还,没有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嫌疑人朱某某从归案后至审判环节一直坦白全部案情并认罪悔罪,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为:被告人朱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