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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伙同郭某等人抢劫赵某iphone4电话一部(价值5000元)并将其殴打致轻微伤,后被告人被抓获,赃物起获并发还。
2013年6月,辩护人出庭发表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属于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首先,被告人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其次,被告人事发后主动向被害人诚恳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最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有悔罪意愿,故酌情可以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观恶意较小,后果不严重。1,本案是共同犯罪,提议实施本案的不是被告人;2,被告人未使用凶器,后果不严重。
(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
(四)被告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3年6月,法院判决。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款1000元,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该判决结果比较满意,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