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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法律维权案---劳动争议

2013年3月,王某与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被安排在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工作,6月下午,王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下操作台,致头部受伤,流血不止,昏迷不醒。工友们迅速把他送到医院,经过半个月的住院治疗,王某逐渐恢复,但仍然经常性地头晕目弦,反复发作,不得已又先后多次到医院治疗。

2013年7月,王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商认定申请,劳动保障局与8月作出工商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王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为工伤,随后下发了工伤证。11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某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已达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十级。 在王某住院期间,其所在单位以王某在操作中有过错为由拒绝给付治疗费,王某无奈之下向我所请求帮助。

我所律师帮助王某收集了工友证言、住院病例、医疗费单据、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书等必要证据,逐代理王某向潮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北京某建筑劳务合同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0000元。 仲裁过程中进行调解,北京某建筑劳务合同有限公司提出给付10000元了事,王某不能同意。仲裁委遂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的申诉请求。裁决作出后,北京某建筑劳务合同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了拖延时间,该公司在自知理亏的情况下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减少赔偿金。在法庭上,我所律师据理力争,北京某建筑劳务合同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因没有充足的理由,无言以对。

最后,法院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决,判决北京某建筑劳务合同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伤赔偿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