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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某强奸一案的辩护人。为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庭前辩护人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辩护人持有异议。本案并不具备强奸罪成立的要件,没有暴力和胁迫手段的任何物证及人证,仅有的是被害人单方陈述的不自愿及受胁迫,但通过查阅全案卷宗及庭审调查,可以认定的事实是:双方均承诺发生了性关系,而且事发时受害人向被告人诉说在家与老公关系不好、老公有外遇、很久没有过性生活等等。但双方的分歧是,被害人说的是受到胁迫不是自愿的发生性关系;而被告人说的是出于自愿,只是事后因女方索要钱财时双方对于价格的多少未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发生了争吵才引起报警一事。经过刚才的庭审及辩论,能够确定的是:本案因双方性交易成功后,被告人未按女方提出的数额支付嫖资,被告人是有错误,但这个过错被告人应负的仅为卖淫嫖娼的行政处罚,本案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因此辩护人仍坚持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结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两个法定要件,一是要违背妇女意志,二是要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而判断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要结合当时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性格、体质、性交后的心理态度及何种情况下报案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仅以被害人的陈述定罪。结合本案,即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的强迫的直接或间接证据,又无违背妇女意志的直接证据,如果说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也是事后违背妇女的意志,并不是当时违背,具体理由如下:
一、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强迫行为,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公诉人指控强迫、胁迫的证据即物证“枪状物”不存在;
1、被害人称被告人用枪状的物体强迫受害人,公诉机关也以此作为被告人使用了暴力的证据,但这个枪状物是什么,在哪里,具体是什么,谁也没有看见过;
2、被害人说被告人拿枪状物胁迫自己上车后,在行驶的过程中被告人拿枪状物顶着被害人的腰,被告人继续开车向前走,这个陈述明显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人开的车是老式夏利手动档的车,根本无法做到开车时空着一只手持续去做别的动作。试想一手握着方向盘,一手拿枪状物顶着被害人,开车时怎么换档、怎么继续开车向前行驶,这是常识性问题,被害人的这一陈述,根本站不住脚,明显是虚假的陈述;
基于以上理由,无法认定有枪状物的一个物品存在,因此说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没有证据能够支持。
二、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起因及过程,看不出被害人有任何的不自愿;从二人事后谈价之前的一系列行为看,被害人是认可这个行为的发生的。之所以事后报警,主要起因为没有收到令其满意的嫖资。
1、作为一个正常的女人,如果受到暴力侵害或胁迫,怎么可能平心静气的与致害人侃侃而谈、不断哭诉与老公感情不好、老公出轨、自己是个伤心人、这一个下雨天的夜晚、在一个陌生男子的车上、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内、一再哭诉半个月没有发生过关系了,说明什么问题?明显的是向被告人表示自己想要报复自己丈夫、期望对方与之发生性关系。
2、二人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从车上到车下,从车头转到车的侧面、最后又回到车上副驾驶位置改为女方在上的体位,地点的变换,方式及体位的变换,如果没有女方的配合,如何能够做到呢。从女方配合着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看,可以认定当时所谓的被害人是自愿的。
3、被告人供述说受害人上车后就看到了被告人车上有一沓钱,当时双方谈话时问到女方是不是小姐,女的说你猜呢;问多少钱,女的说市价。在双方发生性关系后,二人因给多少钱的问题发生了争执,被告人没有按要求支付被害人所需的金钱,当时被害人就说了要告被告人强奸。这说明,事情起因为卖淫嫖娼,转化为强奸是因为事前同意、事后给的钱少违背了女方的意愿。并不是事发时就违背了女方的意愿。
4、两个证人证言与本案关无关系,能够证明的也仅是工作时间没有见到过被害人卖淫而已。根本不能证明休息时间被害人都从事什么工作或者休息时间与什么人在做什么。因此这两个证人证言与本案关无关系
5、被害人在事后让自己的老公陪自己以强奸罪报警,一是报复被告人不按要求给钱;二是以实际行动在向自己的老公证明她也同别人发生了性关系,这中间也有报复的成分在里面;三如果不是为了报复,被害人在自己夫妻关系不断恶化时不会果断的让其丈夫来为其处理自己所谓的被强奸一事的,她知道丈夫在之前可能与其它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在事发当天确定有外遇、明知在夫妻感情已近破裂的情况下如果再向丈夫诉说被强奸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夫妻关系,故意选择了令其丈夫难堪的事件以达到羞辱及报复其丈夫的目的。这个做法也与被告人所说的女方就是为了报复其丈夫的说法相吻合。
基于以上五点,可以看出,本案的违背妇女的意愿,是处于不定的状态的,发生关系时自愿、事后因钱发生争执转化为不自愿、让出轨的丈夫处理自己被强奸的事件即报了没有收到足够的钱的愤慨,又报复了不忠实的丈夫,可谓被害人的意愿发生了转移、应受治安处罚的卖淫嫖娼案件同时也转变成了强奸的刑事案件。
被害人的陈述有诸多疑点,对本案定性有直接的影响。
1、被害人说被告人拿枪状物胁迫自己上车后,在行驶的过程中被告人拿枪状物顶着被害人的腰,被告人继续开车向前走,试想一手握着方向盘,一手拿枪状物顶着被害人,怎么继续开车向前行驶
2、被害人陈述说上车的地方那段路没有路灯,被害人又说看不清被告人的模样,在被告人拿枪状物上车时怎么能看清枪状物的特征并能描述的如此详细呢?
    3、被害人报案时最初陈述,被告人将自己的内裤连同短裤一并给脱了下来,确定是被告人脱的自己的衣服,又在之后另一次陈述中说被告人让其把裤子脱了,于是被害人就把自己的内裤和短裤都脱下来,这种前后不一致的陈述,怎能作为其不愿意与被告人发生关系的证据被采信,反而与被告人供述的案情一致。
    4、被害人陈述在被强奸的过程中向被告人讲自己和老公感情不好,刚和老公吵完架出来是为了让被告人同情自己,放过自己,试想受害人在自己将要被人强奸时与强奸犯说自己和老公关系不好,试图让强奸犯放过自己,这种思维逻辑太不合常理了,反而倒是证实了被告人陈述的,被害人和被告人说和老公关系不好,分居有半个月,都没有性生活,在语言上挑逗被告人,让被告人产生了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倒是合情合理。
    5、从被害人的陈述可以看出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被害人完全有机会逃脱,但被害人在下车后没有反抗也没有逃跑,而是配合被告人继续发生性关系,与被告人描述的发生性关系的姿势都一致,且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反抗,看不出被害人有何不愿意之处。
    6、被害人陈述“穿好衣服后我就求他开车把我送回去”作为一个正常的女子在遭受强奸之后,而不是赶紧脱逃,还会央求被告人将之送回被胁迫上车的地方,难道此时就不怕被告人强奸后杀人灭口吗?可见对被告人是有一定的信任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就是说证据处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状态。《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实充分的,唯一的,排除其他可能的。
上述疑点不能排除的情况下又“无充分证据排除被告人供述的,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及“对于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本案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且与被告人的供述明显不一致,公诉机关亦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和排除疑点,不能形成证据链,据此所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唯一的,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文某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所提供的全部证据,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不构成强奸罪。谨此,辩护人恳切要求合议庭,实事求是,审慎甄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决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
                                          何峤巍 律师  
                                           2014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