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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介绍卖淫罪一案辩护获罪轻判决

 2013年10月,宋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在宋某某拘留通知书下达后第二天即来到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聘请我所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提任其一审辩护人。律师接手此案后,及时去看守所多次去会见宋某某,仔细查阅了全案卷宗,从介绍的次数、人数的认定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入手,为其做了有罪但罪轻的辩护,经过开庭审理及辩护,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仅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基本上判决书生效后不超过一个月宋某某的刑期就已满。下面,是律师当庭审理时所做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宋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宋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询问被告人并进行了相关调查了解工作,对本案事实有了系统全面的掌握。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现仅就其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及本案如何处理问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定为犯罪。刑法规定,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介绍人(即被告人)必须明确向嫖客表明嫖娼的意思表示,表现为故意介绍卖淫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介绍客人去会所消费,会所内消费项目有多项,有餐饮、茶馆、客房多项,不仅单纯卖淫。被介绍的客人在会所内从事嫖娼行为,不能都记在介绍人的头上。现在嫖客未到案,无从知晓被告人当初是怎么样介绍消费项目的。据被告人自己讲,之所以该会所要靠外人介绍客人前来消费,是因为会所属无照经营,不能挂牌公开揽客。被告人自述当初介绍客人去会所消费时候,就和人推荐说“我知道个地方挺好、环境不错、吃喝玩乐啥都有”而已。被告人应朋友郑某的请求,在郑某说让给介绍客人,有提成的时候,宋某碍于朋友面子,又有占小便宜的心理,介绍了客人去消费,因被告人本身并不在该会馆工作,根本不可能知道客人到了会馆具体消费了哪些项目,只是将普通消费标准告诉了客人,至于具体客人是否去了会所,去了以后都做了什么,并不知晓,也没有人向被告人细说呀。被告人因为介绍客人,共计收取了消费提成才800元。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获利数额及社会危害性来说,都显著轻微。

二、现在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介绍的客人从事了嫖娼行为。

1、本案中,被告人根本不是该会所的员工,不在这里上班,不在这里按月拿工资。被告人介绍的客人具体有没有到会所、哪个到了会所均未查清,也无法查证,仅凭会所员工供述被告人系带客经理,介绍过客人到会所消费,但具体消费项目是否包括嫖娼项目,无充分证据证实,单凭员工一方供述不足以定案,不能形成证据链,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属无罪。

2、被告人宋某某有自己的工作单位,没有在涉案会所工作,没有参与安排客人卖淫,也不知道具体有多少卖淫女、卖淫女都有哪些人,被告人至今都不知道。被告人只是出于朋友关系帮忙介绍客人到涉案会所,至于最后生意是否谈成,是否卖淫,如何卖淫,客人和哪个卖淫女进行了性交易等等,宋某某一概不知。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人构成犯罪,宋某某也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被告人宋某某本身无意触犯法律,只是因为他缺少文化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加上被其他主犯挑唆诱导,才无意中走上了触犯法律的道路。

三、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宋某某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宋某某是一直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做作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询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和人物关系也陈述的前后一致。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除了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还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悔恨不已,与此同时,被告人宋某某及其家属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被告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法庭应该在量刑上予以充分的积极考虑。

四、被告人宋某某系初犯,没有劣迹,不具有不得使用缓刑的禁止性条件。

五、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处罚不仅挽救其本人,更是挽救了整个家庭。宋某某家庭贫寒,父亲早亡,家里仅剩下宋某的母亲及八十多岁的爷爷奶奶,经济条件不好,老家里缺少男性劳动力,事情发生后,其母亲天天以泪洗面,家庭濒临绝境。因此,如果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可是帮助整个家庭获得新生,再次恳请人民法院考虑被告人的母亲和家庭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虽然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但看守所长达七个多月的羁押生活已充分达到惩罚被告的目的,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被告人宋某某也多次向辩护人及家人表达他的悔过、后悔之情,也保证今后绝不会再做出任何触犯法律的事情。惩罚有一定的度,所谓过犹不及。适度的惩罚,能教育挽救被告人改过自新;过度的惩罚极有可能使得被告人彻底灰心失望,从此破罐子破摔。

综上所述,根据宋某某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后的表现,鉴于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介绍卖淫次数较少,故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某某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使其能够早日回家,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采纳。谢谢!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何峤巍律师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