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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诈骗案一审终获缓刑

    被告人崔某高某处听闻北京某银行要招,在没有核实消息真假的情况下,便找到其多年未曾联系的发小张某某,谎称只要给10万元即可安排人到某储蓄所上班。张某某便同意把自己的女儿安排到某储蓄所上班。几天后崔某收取了张某某九万八千元现金,崔某某收钱后无法安排工作遂推诿躲避,张某某为追索钱款报案,崔某被刑拘。公诉机关以崔某构成诈骗罪起诉到法院

    本所主任律师何峤巍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和参加法庭审理,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崔某帮人介绍工作,情况不明时收取他人钱财,工作落空时无力及时筹钱返还并中断联系躲避,实际非法占有和处分他人钱财,其行为可以诈骗论处。但被告人崔某以介绍工作为由收取高某钱款属事出有因,之前系高某对其表示高某负责招聘工作,如果崔某有熟悉的朋友可以为其安排、从中可以赚些好处费崔某为落实张某某的女儿能够入某储蓄所也进行了多次联系询问,并非收取钱款后立即卷款潜逃。只是后来因无法办理此事又无力还款才与张某某中断联系的。本案案发后崔某及家人急筹集九万八千元全部退还给了受害人张某,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受害人张某还书面递交了申请,请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责。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都是好的。鉴于崔某在事发后已经返还了被害人全部钱财,犯罪情节较轻,且能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且崔某的家人在庭审前已经通过辩护人向法院表明愿意为其足额交纳罚金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崔某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以诈骗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