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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事实不清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贵院正在审理的高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应当开庭审理,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高某某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这一行为,而破坏秩序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体次数、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等基本事实没有一份证据能够充分显示并证明,事实严重不清。
二、一审不但程序违法,且存在明显的政治干预司法现象,且此案判决前已经向贵院请求汇报,使得二审形同虚设,剥夺了高某某的上诉权。
三、上诉人目前可以提交两份证据,其一是一审认定的事实完全相反的重要证据即高某某并未在北京受到行政处罚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足以说明一审认定的相关事实明显错误,其二是一审诉讼卷宗内附的情况说明,由于这两份证据需要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所以,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对高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以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此致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
何峤巍律师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