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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误区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公民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纠纷的现象日益增多。在诉讼活动中,大部分当事人都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有不少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陷入了打官司的误区。   打官司找熟人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未提起诉讼前或一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首先想到的就是到法院找熟人、拉关系。有的当事人为了找熟人,拉关系,多方周折,甚至不惜花重金来打通关系。殊不知,这样做往往不但于事无补,而且浪费精力,浪费时间,有的甚至还会上诉讼掮客的当,最终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局。   不积极应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认为被人起诉到法院是件不光彩的事,因而对应诉也采取消极的态度,甚至拒绝出庭诉讼。其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的保护。这也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并不是原告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地位就高于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就一定得支持。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被告打赢官司,原告输掉官司的事例。这当然是被告积极应诉的结果。如果我们不积极应诉,即使打得赢的官司,因为我们不积极参加诉讼也会失去机会。所以,面对诉讼,我们只有保持一颗平常心,冷静对待,并且积极应诉,正确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才能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过分依赖律师有一部分当事人一碰到打官司的事,就变得没有了主张,把一切希望寄托在律师身上,什么都相信律师,什么都依赖律师。无论大事小事都委托律师,甚至与自己人身性质有密切关系不能委托律师代理的事也都要求律师代办。这样做的结果既不利于自己人格的独立,又不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同时也不利于案件的处理。特别是在法院调解案件时,如果当事人完全依赖律师,自己毫无见解和主张,那么自己就很难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导致案件调解处理的结果可能不完全符合当事人自己的心愿。   重二审轻一审不少当事人有这样的偏见:认为最终决定官司胜负的是二审,而不是一审,因而他们打官司时也往往是轻视一审注重二审。有的当事人甚至在一审时保留重要证据,等到二审时才提供出来。其实这种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无论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任务都是相同的,同样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只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那么即使上诉到二审,最终的结果也还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见那种轻一审而重二审的想法是不完全理解诉讼法的表现。轻一审重二审,不但会加重诉讼负担,而且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超时效起诉大部分的当事人都知道一般诉讼时效是二年,但是却不知道还有特殊诉讼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等等,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超过一年,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上述民事权益的权利。另外,还有不少当事人不知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有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如果超过上述期限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将不受理你的执行申请。由于忽视时效,不少人虽然权益确实受到侵害,却难以寻求司法保护。   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对输官司,大多数当事人都觉得脸上无光,有的甚至还很不服输,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也不认同,因而对必须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也采取推、拖、躲的办法应付。有的甚至采取暴力对抗的办法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不少当事人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甚至是沉重的代价,不但承担实际执行费用,还被罚款、拘留,甚至被判刑。要知道,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不是你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可以拉倒的。所以,当输了官司,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要勇于面对现实,承担输官司的责任,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   以上是打官司常见的误区。这些误区不但使当事人多走弯路,耗费了时间,浪费了金钱,而且还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公民在行使诉讼权利的时候,一定要避免闯入以上误区,不但要懂得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要懂得如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正确打官司,以达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律统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