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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挪用资金罪一案终于撤销案件不予起诉
肖某某挪用资金一案,本所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经过调查分析,及慎重研究此案的发案及报案及事后返款情况,律师认为此案尚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观点。现由如下: 一、 指控肖某某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一事,尚不成立; 虽然肖某某因家庭困难挪用了部分资金且数额较大,但此事的发生,事出有因。系报案人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漏洞,合同签定后,因公司内部的原因,财务人员要求以肖某某的个人帐户收取货款的,之所以客户将货款打入肖某某帐户后,肖某某一直未交公司,是因为合同中约定的结款日期尚有半月未到,在此期间,肖某某因个人家庭突然经济限入困境,才临时挪用了十多万钱款,如果按应交款日期算尚不足3个月 二、认定肖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成立。 此案与客户签定合同后,肖某某及时将合同交给了公司备案,合同存于公司财务。公司对此笔钱款是知情的,如果到合同履行完毕尚未上交货款,公司势必会知情,而且也无隐瞒。肖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肖某某有自首的情节。 公司的结款期将近时,肖某某自感有部分钱款不能及时上交公司,已经自行到公安机关自首了。肖某某自首后,其家人闻听此事十分伤痛,四处借贷于,并三日内将公司的货款全部归还了,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鉴于以上几个理由,律师围绕着罪名不成立这个思路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并将观点及时向办案人提出,最后,此案得以撤案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