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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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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赠与他人又反悔,如何才能推翻公证书

题记:妻子去世后,他十分伤心,为了孩子能得到如从前一般的关爱,他选择了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妻妹,条件是:妻妹要全身心的照顾自己的

孩子。可是当他与妻妹到公证处将赠与房屋的行为进行公证后,妻妹却自行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了过户,并要求其全家迁让,也不再同意照顾

小外甥。
结果,要求被拒绝的妻妹居然将他们母子几人起诉上了法庭,对簿公堂的那一刻他才明白,妻妹之所以答应照顾孩子的允诺不过是为了她侵吞

房产的狼子野心,可是公证书中根本没有提及照顾孩子的条件,这种情况下,他还有机会对自己的赠与行为进行反悔吗?

为了女儿放弃房屋
不养儿不知父母恩!只有真正成为父母之人才会真切地体会到为人父母者对自己子女的那份关切之心,这种关切是任何事情也无法比拟的。为

了儿女们能过上幸福的日子,父母往往不惜一切代价为之争取,许多时候,甚至被残酷的现实打击得鲜血淋淋……

高某某自从2000年与妻子结婚后,夫妻感情一向很好,后来,他们拥有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孩子,为了

孩子能过上幸福的生活,夫妻二人更是省吃俭用,勤俭持家,可是就当他们刚刚过上富裕的生活时,妻子却积劳成疾,于2010年3月不幸去世。

妻子的离去曾一度使高某某产生轻生的念头,但为了不到十岁的孩子,他选择了坚强地面对生活。看到孩子也因为思念母亲而变得终日郁郁寡

欢,高某某看在眼里,痛在心中。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他发现孩子只有在与自己的小姨相处时才会绽放一丝难得的笑脸,于是他忽生一念:

由妻妹来照顾自己的孩子,当然,为了表达自己的谢意,他打算将自己唯一的一处房产赠与妻妹。

这种想法得到妻妹的赞许后,高某某开始着手准备工作,他先是恳请岳父放弃继承的份额(岳母早已去世),然后又来到公证处对自己的赠与

进行了公证……


承诺成空,无家可归
正当高某某为女儿终于可以重新拥有昔日的关爱而暗自欣喜时,事情却突然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2012年9月20日,高某某突然收到了法院下达的妻妹让其全家迁让的诉讼文书,通过这份诉讼文书,高长远清晰的看到了妻妹的心声——“我有

一处私产房……(此处住房面积以房照为准)。一直以来,高某某和其父母借住我的这处住房。后来,我自己准备用此住房,所以就让他们从

我的住房搬走,却被……拒绝了。现在,我只有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直到此时,高某某才看透了妻妹的野心,原来她答

应照顾自己的孩子不过是为了争夺这处房产,当她认为一切都办理得差不多时就翻脸不认账帐了,什么照顾孩子,什么当初的承诺,全都变成

了空头支票,也直到此时高长远才恍然大悟,原来,妻妹早已急不可耐地一个人向房产局申请了产权变更,现在又想通过法律的力量要求自己

全家主动搬离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

自己的房屋,自己却成了非法住户,面对妻妹的起诉,高长远又气愤,又悲哀,他想对自己的赠与行为进行反悔,可是公证处却明确地告诉他

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他想主张房子是自己的,可是妻妹手中的房产证上明明白白地写着房屋产权人姓名——李金玲。

眼前的一切使高长远万念俱灰,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为了孩子放弃房产的行为居然被妻妹利用,由于自己碍于面子没有将自己的条件——

由妻妹负责照顾孩子的要求一并写在公证书中,自己竟然会落到这种地步!


双管齐下,力挽狂澜
2012年10月8日,走投无路而又不甘心就此败诉的当事人高某某来到律师事务所,经过一番咨询,他感到自己的事情终于有了一丝希

望,于是,欣然聘请了该所的律师为其代理人,全权负责此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经过反复分析案情认为:此案可以从两方面同时着手,首先,赠与情形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而本

案中,高某某的妻妹为了早一日将姐夫的财产划归自己的名下,在从未向姐夫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的前提下,一个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

理了产权变更手续,显然,房产局为高某某的妻妹颁发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同时,对于高某某的妻妹向法

院提出的房屋迁让之诉应当中止诉讼,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院未确定颁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之前,其妻妹无权要求

姐夫从自己的房屋中迁让。

分析透案情后,高某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一方面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房产局为其妻妹颁发的房权证的行政之诉,另一方面提出了中止诉讼的申请

,为此案的大获全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诉讼中。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证赠与案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此法同时也规定了特例—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由于赠与人并未将自己所附的

条件一并写到公证书中而引起了纠纷,因此,通过本案,足可以提醒人们:附条件的赠与应将所附条件写在公证书中,否则,口头的协议不得

对抗公证,同时,同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