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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起诉状
起 诉 状   原告: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xxk路xx小区.   被告:石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xx路xx院.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房屋的口头转让协议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判令被告立即将北京市昌平区xx室的房屋腾退给原告; 三、合同无效后,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占用费十万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9年原告的房屋被拆迁,同年8月原告因拆迁获得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房屋的两限房资格。此后,原告随女儿居住,并将其两限房指标交由其女儿去购买。谁知,被告暗中与原告的女儿达成口头协议,无偿使用原告的两限房指标购房,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未获得原告的允许。2009年8月签订该两限房预售合同时,原告经其女儿的带领来到签约处确认购买,因原告当年已近八旬,无业,不识字,仅能签字书写自己的姓名,因此无法阅读合同条款,没有亲自在合同上签字,由被告以原告的名义签了字。后被告明知此房为两限房、其自身不符合购买条件,仍无偿使用原告的指标出资购买了其不应享有的限价商品房并一直占有、使用,被告甚至在原告即未向房管部门出示身份证原件、又未亲自去申请的情况下,暗中通过非法手段将该两限房的房产证领取到自己手中。现原告自已名下仅有此一处房产,原告多次通过各种方式与被告协商,并提出愿意将被告垫资购房的房款如数给付被告,只求被告及时搬出,被告却说这是房屋买卖,拒绝搬出。多次协商未果,只能诉至法院。 现原告年届八十岁,是低保户,因自已名下的两限房已由被告无偿占用指标购买,自己已因此无家可归,流离失所,此案虽然原告从未与被告达成任何交易,但双方口头协议是否存在、内容如何、效力如何至今均无法确定,此问题不解决,原告自己名下的保障性救济住房就无法收回,且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依此规定,无论所谓的口头协议无论是否存在,均会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能够证明,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这样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是无效的。现双方协商不成,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