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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作为一种民间借贷的关系,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生存方式,在中国存在了很多年。很多因高利贷引发的私人恩怨也屡见不鲜。
那么高利贷究竟是不是以一种合理的身份存在呢?
高利贷之所以屡禁不止且在中国存在了很多年,是有其自身原因的。它具有时效性短、放款快、利息高的特点。一些私企或个人寻求高利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自身不符合贷款的条件,或者因一些银行的借贷手续过于繁琐,放款速度过慢,才不得不向高利贷借以方便。这是一种发生在双方自愿情况下的一种债务行为。如果在借款时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合同,且此借款没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不涉及欺诈行为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
在借款过程中,无论双方是立下了明确的合同,还是只写了借条,只要被双方承认,都属于被法律保护的范畴。
在合同履行时,如有发生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的行为,债权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但是,如果诉讼过程中,借款人对于高额的利息在诉讼当中提出抗辩时,过于高的利息是不会被支持的,一般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会被支持;如果诉讼中借款人对债务提出质疑或不认可,有关个案的基本事实,开庭时需要重新核实的,法院一般不会仅依一纸借款文书表示的数额做为唯一证据要求其履行偿还义务的。